问题:
1、 微分销是基于微信公众平台上的两级分销商城,两级分销要做到无限循环模式。
2、细节描述:甲某转发公司销售信息后作为一级分销商,乙某看到甲某转发信息后,同样转让信息便成为二级分销商,用户看到信息后购买,支付公司10元,公司则作为对信息转发者的奖励,分别分给甲某、乙某各一元。
3、问题:公司支付给分销商的“提成”如何处理,甲某等人以网络ID的形式存在如何代扣代缴个税,甲某等人是否涉及其他税种。甲某作为网络人员难以取得相应发票,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。
解答:
销售是由公司将货发给购买方,并开具发票给购买方。甲乙只是取得佣金。所以,税务处理分两个层面:
第一层面:公司
(1)增值税:由公司按照售价计算缴纳货物销售增值税。
(2)企业所得税:公司根据利润缴纳。
第二层面:甲乙二人
(1)增值税:甲乙二人为公司提供介绍服务取得佣金,应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,取得的佣金收入。如果达到起征点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(普票),如果未达起征点,可以申请免税,可以申请免税增值税发票。
(2)个人所得税,提供劳务取得报酬,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六条第4款规定: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,减除费用八百元;四千元以上的,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公司取得发票可以列支并税前扣除
温馨提示:佣金不能超过所签订服务合同确认金额的5%。